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刘振甫)

2021-06-08

河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2014)宜民五初字第9

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某某县。

被告伊某,女,汉族,农民,住某某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甫,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1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伊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王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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