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民五初字第9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某某县。
被告伊某,女,汉族,农民,住某某县。
委托代理人刘振甫,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伊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常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