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优秀案例

2022-06-01


优秀案例:

案例简介

原告杨某某自2007年7月15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ZJ公司工作,期间从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使原告以劳务派遣的身份继续为ZJ公司工作。2020年10月ZB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原告杨某某的劳动关系,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同时二公司都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现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无法补缴养老保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二公司赔偿。

杨某某后依法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委托我所李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要求二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7879.5元(自2007年至2020年)

代理意见:

原告杨某某自2007年7月15日至2020年10月16日在被告ZJ公司工作,并保存有在被告ZJ公司的工作证件。同时,原告工资卡银行流水中也反映出工资入账有ZJ公司的相关信息。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ZJ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ZJ公司在原告工作期间从未为杨某某办理养老保险。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Z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ZB公司也从未为杨某某办理养老保险。被告ZB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6日和2020年5月15日与原告杨某某签订劳动合同,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可以看出原告杨某某自2010年至今从未办理缴纳养老保险相关事宜。

二被告都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现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缴养老保险,因此原告杨某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共计67879.5元应当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杨某某与被告ZJ公司和被告ZB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ZB公司自达成协议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0000元。

结语与建议:

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手段,在工作期间应及时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在后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合同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缺少相应证据而无法争取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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