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业务类别:律师民事代理
办案单位:济源市人民法院
结案时间:2022年1月17日
结案方式:裁定
律师姓名:李捷、王欢
执业机构: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33871125
二、案例正文
【案例标题】
刘某诉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案例简介】
刘某和项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6月8日项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1.5万元,当时只是口头承诺3个月后还款,刘某为了不影响双方感情,就直接向项某转账,并未要借条。2021年9月二人分手后,项某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刘某向项某主张债权,项某以1.5万元属于赠予为由,拒绝还款。刘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随即诉至法院。
【代理词】
一、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2021年6月8日项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1.5万元,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5万元转至被告项某的账户。原告、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二、本案借贷金额为1.5万元,超过原告经济能力,不应认定为赠予。 恋爱期间双方往来账目中,出现非整数金额的资金如521、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可以考虑属于赠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所以,除了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可以认定为赠与之外,其他款项则应当结合当事人经济能力综合考虑。本案中,原告刘某借给项某钱款时处于无业状态,1.5万元超出其收入水平。所以结合原告当时的经济能力,以及借款时双方的约定,应该将1.5万元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予。
【案件结果】
被告项某收到法院传票后,主动联系原告并积极清偿欠款。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法院审查,准许刘某撤诉。
【结语及建议】
1、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是否属于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考虑。(1)一方为增进与另一方的关系,给予对方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象征意义的财物,应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院往往不支持返还。(2)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约定属于借贷,或分手时,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的,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2、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金额比较小的民间借贷纠纷,但一些债权人认为诉讼途径费时费力,所以债权金额不大时就会消极主张债权,甚至放弃债权。而法律上存在小额诉讼程序,相较于普通诉讼程序而言,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并且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极大提升了办案效率,有利于债权人行使债权。所以,当债权得不到清偿时,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